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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都儿科研究所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被贴上了封条的陈述、申辩书 (第一版) 首都儿科研究所: 我们于2013-12-18 7:55AM(以照片为据)发现在我们现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的门上被首都儿科研究所贴上了封条。我们家庭成员林树明,寒冬腊月被挡在门外,有家不能回,被迫借住它处。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首都儿科研究所依法清理违法违规的房屋,我们已经表明了欢迎和支持。我们合法合规的家庭用房,也就是我们自己的家,被你首都儿科研究所“非法”地贴上了封条,用老百姓的话说是“欺负人欺负到家了”。是可忍,孰不可忍。我们作为年龄都已过半百的知识分子,做人的尊严受到了极大的伤害,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打击,心灵上留下了难以抺去的阴影,情绪相当不稳定。 有鉴于此,现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向你首都儿科研究所进行陈述、申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明确了“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二十三条 指出“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首都儿科研究所根据什么法律、依据哪项条款给我们现住的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贴封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以及“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等规定。 试问你们首都儿科研究所贴封条的程序合法吗? 希望首都儿科研究所在10日内给予正式书面回复,我们将根据你方的回复采取下一步行动。如10日内我们未收到正式回复,我们或将向你单位的上级机构或其它政府机关反映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问题、或将付诸于法律诉讼、或将事情真相及过程公布于众,正义自有公论。
地下室17号家庭住戸代表:林╳╳ 2013-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