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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都儿科研究所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被贴上了封条的陈述、申辩书(续三) 首都儿科研究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五条 指出“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二十八条 明确了“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我们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希望首都儿科研究所依法在查封期届满时解除我们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被贴上的封条后,恢复我们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事情就此完结。
地下室17号家庭住戸代表: 林╳╳ 2014-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