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啪!啪啪!首都儿科研究所领导相互打脸,真响亮 首都儿科研究所(法人代表罗×)没有进入当事人居住的房屋检查,没有告之当事人居住的房屋需要整改的地方,也没有告之地下一层存在什么“严重的安全隐患”,打着“整改”的幌子,要求当事人“尽快清空房屋”,并于2013年12月17日在当事人的家庭住房上贴上封条,以后又在门上加上了锁。 ![]() 一.总务科关××称“消防局没带够封条,儿研所的封条等同于消防局的封条”(时间:2013/12/30 8:53:15)。 【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 明确了“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首都儿科研究所是没有法律、法规授权进行查封、扣押的事业单位。因此,首都儿科研究所在当事人居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贴封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为,是超越职权的行为。 二.院办副主任李×称“政府没带够封条,儿研所的封条等同于消防局的封条”,承诺找消防局的人与我谈。(时间:2014/1/13 8:51:41); );
【备忘录】 承诺找消防局的人与我谈的人找来了吗? 三.法人代表罗×称“不是查封,是管理行为”(时间:2016/11/01 11:53:00 )。 【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 明确了“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首都儿科研究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当事人居住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是首都儿科研究所领导研究决定的,首都儿科研究所每月从当事人的工资中扣除房费,当事人合法合规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依法享有使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首都儿科研究所查封当事人居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是违法处置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侵犯了当事人合法合规的使用权。 四.副院长吴×称“是六部门的行动”(时间:2016/11/01 12:11:32); 【备忘录】 封条是首都儿科研究所的公章,法人代表罗×称“不是查封,是管理行为”,语音刚落,这位副院长又称“是六部门的行动”。 领导相互打脸,好不热闹?
摘录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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