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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 劳动纠纷 房屋纠纷 信访纪实

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北京市信访办拒绝信访回复后,

向国家信访局提交信访材料

(2014-10-09)

上访事项

1、解除被信访人2013年12月17日“非法”在信访人居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门上的封条

2、公开赔礼道歉

3、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事实与理由:

一、首都儿科研究所草率性、专横性、粗暴性表现

2013-12-5被信访人以“整改”为由,没有进入信访人居住的房屋检查,没有告之信访人居住的房屋需要整改的地方,要求遵纪守法的信访人“尽快清空房屋”,这看起来就象强盗寻衅滋事一样。

信访人于2013-12-8向被信访人提交了《关于现住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情况的报告》,2013-12-16向被信访人提交了《关于首都儿科研究所对现住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情形的几点声明》。2013-12-17信访人居住的家庭用房被被信访人贴上了封条。2013-12-21至2014-1-21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先后向被信访人递交了5份除述、申辩书。被信访人的对信访人居住的家庭用房的整改,就是在信访人的房门上贴上封条,之后就无所作为,不闻不问了,“整改”只是自欺欺人的由头。被信访人在涉及信访人的基本生活和财产权等基本权益时,表现了其草率性、粗暴性和专横性。

二、被信访人查封信访人居住的家庭用房是非法的、超越职权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 明确了“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被信访人是没有法律、法规授权进行查封、扣押的事业单位,是超越职权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指出“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信访人是合法合规的家庭住户,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被信访人查封改变了行政查封的对象。

三、被信访人的“非法”查封,使信访人的生活、工作和声誉受到了严重影响

由于“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被信访人的贴封条行为,使信访人的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做人的尊严受到了极大的伤害,精神受到了严重的刺激,心灵上留下了难以抺去的阴影。同时,被信访人的贴封条行为,信访人上班用品被封在了房屋里,使信访人“被不能正常上班”,信访人的劳动权力和义务被剥夺至今超过十个月了。因此,信访人要求被信访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信访人的不良影响。

四、依法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被信访人查封行为无视国家法律,随心所欲,简直就是在胡作非为,寻衅滋事。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信访人依法逐级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医管局和北京市信访办反映,信访得不到回复

2014年1月27日信访人在信访大厅向北京市卫生局递交了书面信访材料。在2014-2-12~2014-04-20期间,信访人五次给北京市卫生局网上写信,北京市卫生局于2014-04-21网上回复,“按照按照管理职责,我局将你的来信已经分别转至市医管局并首儿所办理,处理情况由承办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回复。”

2014年5月3日~2014年5月29日期间,信访人先后六次向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写信或网上信函,包括二份EMS和一封挂号信,三次给网上信函,北京市医管局一直没有任何回复。

2014年7月4日~2014年10月6日向十余次北京市信访办网上信函,北京市信访办全部都是一样的回复,即“您的邮件已收悉,此邮件正在处理中。特此告知。”

为保护上访人合法权益,纠正被信访人违法的,或者是超越职权的行为,特依法向国家信访办上访,请依法支持上访人的合理请求。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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