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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信 尊敬的北京市医院管理局有关领导: 您好! 我叫林××,性别:男,出生日期:1962年6月6日,工作单位:首都儿科研究所,职业:医师,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 朝阳区雅宝路2号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电话:××××××××××× 被上访单位:首都儿科研究所 上访事项 1、解除首都儿科研究所2013年12月17日“非法”在我们现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门上的封条; 2、公开赔礼道歉; 3、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事实与理由: 一、首都儿科研究所张贴的通告表现出草率性、专横性和粗暴性 2013-12-5首都儿科研究所以“整改”为由,张贴通告要求所有居住人员搬出地下室一层。我们作为合法合规的住户,于2013-12-8向首都儿科研究所提交了《关于现住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情况的报告》(附件1),提出首都儿科研究所“要求我们清空房屋,院方应该先考虑解决我们的住房问题”,“如果首都儿科研究所目前解决我们的住房问题有难处,欢迎进入我们家庭现住的地下室17号进行实地整改”,“欢迎首都儿科研究所领导及相关部门人员与我们及时沟通,共同把问题解决好”。 但首都儿科研究所突然于2013-12-12上午门诊时间通过人事科和总后勤科电话通知我们,下午要对我们现居住的房屋贴封条。 首都儿科研究所这样的通告和电话通知在涉及当事人的基本生活和财产权等基本权益时,表现了其草率性、粗暴性和专横性。 对此,2013-12-16我们向首都儿科研究所提交了《关于首都儿科研究所对现住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情形的几点声明》(附件2),声明了地下室出现的问题是首都儿科研究所管理出现了问题,是管理方出现问题时或是不作为、或是推委的后果,要求我们合法合规的住户来承担不良后果是不公平,也是不可接受的。首都儿科研究所要对地下室住房进行整顿,应依法办事。给我们合法合规人的房屋贴封条就是违法办事了。 对于我们的报告和申明,首都儿科研究所置之不理。2013-12-17我们现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的门上被首都儿科研究所贴上了封条。我们是有家不能回,被迫借住它处,同时上班用品也被封在了房屋里,无法正常上班。我们的家庭用房被贴后,于2013-12-21至2014-1-21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先后向首都儿科研究所递交了5份除述、申辩书(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和附件7),对我们的陈述、申辩,首都儿科研究所无动于终,都没有给予正式的回复。 首都儿科研究所在对地下室的“整改”过程中,充满了自欺欺人、自相矛盾的行为。一方面首都儿科研究所张贴公告“要求所有居住人员尽快清空房室”,但实际上,主要被查封的是像我们这样合法合规的家庭住户,而其它非首都儿科研究所正式职工的人员(包括保安)却居住、生活依旧。 首都儿科研究所的对我们现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的整改,就是在我们的房门上贴上封条,之后就无所作为,不闻不问了。 在查封期30天已经届满之时,我们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意愿, 希望首都儿科研究所在查封期届满时解除我们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被贴上的封条,恢复我们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事情就此完结。但是首都儿科研究所无视我们一直所进行的陈述和申辩,无视国家法律,无所作为。无奈之下,维护我们最基本的生活和工作权益,向贵局上访,反映我们所遭受无理性和专横的查封事件。 二、首都儿科研究所查封我们现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是非法的、滥用职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 明确了“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首都儿科研究所是没有法律、法规授权进行查封、扣押的行政机构。因此,在我们现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贴封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指出“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我们是合法合规的家庭住户,是遵纪守法的公民,首都儿科研究所查封我们现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改变了行政查封的对象。 首都儿科研究所的负责人口头说“首都儿科研究所的封条视同消防局的封条”(以录音为据)只能表明说话者的无知,或者是说话者自欺欺人的托词。消防局作为执法机构怎么会在没有进入我们家庭检查之前,就决定给我们的家庭贴上封条呢?消防局怎么会发现问题后,不先给我们发出书面整改书,而直接在我们的门上贴上封条呢?消防局作为执法机构一定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由此可见,首都儿科研究所查封我们现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是非法的、滥用职权的行为。 三、贴封条时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以及“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等规定。首都儿科研究所在贴封条的过程中,违反了以上法定程序。 三、在查封、扣押期间既然不作出处理决定,也不解除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七条 指出“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五条 明确“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二十八条 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包括“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以及“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 四、首都儿科研究所的“非法”查封,使我们的生活、工作和声誉受到了严重影响 由于“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首都儿科研究所的贴封条行为,使我们年龄已过半百的知识分子做人的尊严受到了极大的伤害,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刺激,心灵上留下了难以抺去的阴影。同时,首都儿科研究所的贴封条行为,我上班用品被封在了房屋里,我无法正常上班,即我“被不能正常上班”。因此,我们要求首都儿科研究所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我们的不良影响。 五、依法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首都儿科研究所查封我们现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是:①没有法律、法规依据;②改变行政强制对象;③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④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且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首都儿科研究所查封我们现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无视国家法律,随心所欲,简直就是在胡作非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为保护上访人合法权益,纠正首都儿科研究所违法的,或者是滥用职权的行为,特向贵局上访,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访人的合理请求! 此致! 上访人:林×× 2014年1月27日 附: 1、关于现住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情况的报告1份; 2、关于首都儿科研究所对现住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情形的几点声明1份; 3、关于首都儿科研究所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被贴上了封条的陈述、申辩书1份; 4、关于首都儿科研究所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被贴上了封条的陈述、申辩书(续一)1份; 5、关于首都儿科研究所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被贴上了封条的陈述、申辩书(续二)1份; 6、关于首都儿科研究所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被贴上了封条的陈述、申辩书(续三)1份; 7、关于首都儿科研究所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被贴上了封条的陈述、申辩书(续四)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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