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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市医管局2015年9月1日回复的陈述和申辩 (2015/9/28) 尊敬的北京市医管局有关领导: 在贵局告之信访人2015年8月18日国家信访局显示办理单位为“北京市医管局”的回复不是北京医管局的回复,是首都儿科研究所的回复后,贵局答应延长办理期限30日后,给予信访人回复。2015年9月1日,在贵局的网络回复中,也公开表示“办结完会给您一个书面的答复”。 信访人向贵局信访已经超过一年了,国家信访局向贵局转交也已经超过三个月了。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信访人请求贵局依法依规及时办理信访事项,给予信访回复。 (1)被信访人查封信访人居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是被信访人非法的、超越职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北京市医管局责令被信访人立即解除被信访人2013年12月17日“非法”在信访人居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门上的封条、公开赔礼道歉和对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等。 (2)劳动权利和义务是宪法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被信访人不安排职工的工作岗位,剥夺了职工的劳动权利,违反《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双方签署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请求北京市医管局责令被信访人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安排相应工作岗位。 (3)请求北京市医管局责令被信访人按《劳动合同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支付工资,责令被信访人扣发信访人的工资给出原因和依据,并通知信访人本人。 (4)请求北京市医管局应当对被信访人不执行北京市医管局的“要求”、“督促”和“责令”的事项,采取置之不理、推诿拖延态度的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如果信访人对贵局的答复不满意,信访人将您贵局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此致!
您索要的答复件是首儿所给您的答复件,我局只是负责网上回复首儿所的答复,您可以向首儿所索取。针对您上次来访提交的书面材料及涉及的三个问题,我局正在办理中,办结完会给您一个书面的答复。到时候如果您对我局的答复不满意,您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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