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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院管理局涉嫌违反《北京市信访条例》 2014-07-04 23:34:39 尊敬的北京市市长:您好! 我于2014年1月27日在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信访大厅拟向北京市医院管理局递交书面信访材料,当时信访大厅的保安反复多次打电话给北京市医院管理局无人接听,无法直接当面交给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因此,我将信访材料(包括7份附件)交给北京市卫生局,后北京市卫生局将我的信访材料转交给了北京市医院管理局。 信访材料反映首都儿科研究所2013年12月17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非法查封、扣押我居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包括我的生活用品和工作用品),严重影响了我最基本生活和工作权益的事件。 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四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在2014-2-12~ 2014-04-20期间,我五次给北京市卫生局网上写信,北京市卫生局于2014-04-21网上回复,“按照按照管理职责,我局将你的来信已经分别转至市医管局并首儿所办理,处理情况由承办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回复。”在此之后,我先后六次向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写信或网上信函,包括二份EMS和一封挂号信,三次给网上信函。 第一次来信(包括2份附件)邮寄日期为2014年5月3日(以邮戳为据,下同)。 第二次来信邮寄日期为2014年5月11日。 第三次来信(包括2份附件)邮寄日期为2014年5月17日。 第一次网上信函日期为2014年5月23日 第二次网上信函来信日期为2014年5月23日 第三次网上信函来信日期为2014年5月29日 信访人反映的事项事实清楚,希望北京市医院管理局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十九条 履行“处理信访请求”和“办理信访事项”等职责,依规办事、依法处理,并请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四十二条 书面答复信访人。 但北京市医院管理局不能恪尽职守,置之不理。违背了《北京市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 “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对信访人有关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今向您反映北京市医院管理局的不作为,请您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北京市医院管理局改正,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六十三条 对北京市医院管理局信访工作人员批评教育,同时督促北京市医院管理局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要置之不理、推诿拖延,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对经督办拒不纠正的,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六十四条 予以通报批评。 尊敬的林树明同志: 您的邮件已收悉,此邮件正在处理中。 特此告知。 市长信箱 2014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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