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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 劳动纠纷 房屋纠纷 信访纪实

 

信访复查申请书

尊敬的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有关领导:

您好!

我叫林××,性别:男,出生日期:1962年6月6日,工作单位:首都儿科研究所,职业:医师,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朝阳区雅宝路2号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注:现已被非法查封),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北小街南弓匠营胡同2号史家小学赫××转交林×× 邮政编码:100010,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市医院管理局

我于2014年1月27日在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信访大厅拟向北京市医院管理局递交书面信访材料(附件A),当时信访大厅的保安反复多次打电话给北京市医院管理局无人接听,无法直接当面交给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因此,我将信访材料交给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卫计委),后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卫计委)将我的信访材料转交给了北京市医院管理局。以后信访人又向北京市医管局反映了与之相关的其它问题(附件B)。希望通过北京市医管局沟通,能协商什么就协商什么,能解决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问题。

终于在我信访一年多后,于2015年10月14日收到了北京市医院管理局的回复《来信请求答复》(注:信尾标明日期是2015年9月22日,邮戳寄出日期2015年9月30日)(附件C)。

我对北京市医院管理局的回复很不满意,决定向北京市医院管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信访复查。

北京市医院管理局的《来信请求答复》信访回复中没有明确告知信访人该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名称,但通过电话告知信访人该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北京市卫计委。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的条款,信访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北京市卫计委提出复查(附件D)。

北京市卫计委2015年10月26日回复了《信访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E),称“市医管局的职责中有负责市属医院的人事管理工作,我委职责中无此项职责。我委不能受理您的申请。”,建议信访人“直接向市政府信访办提起信访复查”。据此,信访人向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查。

申请复查事项

一、责令首都儿科研究所解除首都儿科研究所2013年12月17日“非法”在信访人居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门上的封条、公开赔礼道歉和对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等。

二、责令首都儿科研究所停止剥夺职工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安排相应工作岗位。

三、责令首都儿科研究所按《劳动合同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支付工资,责令首都儿科研究所对扣发信访人的工资给出原因和依据,并通知信访人本人。

申请复查的原因、理由和相关依据:

一、首都儿科研究所查封信访人居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是非法的、超越职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附件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首都儿科研究所是没有法律、法规授权进行查封、扣押的事业单位。因此,首都儿科研究所在信访人居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贴封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为,是超越职权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指出“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信访人是遵纪守法的家庭住户,首都儿科研究所查封信访人居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改变了查封的对象。

二、劳动权利和义务是宪法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首都儿科研究所不安排职工的工作岗位,剥夺了职工的劳动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双方签署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

三、首都儿科研究所违反劳动合同等有关法律,不提供劳动条件,不安排工作岗位,又不依法解除聘用合同,随意克扣工资,甚至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从几百元至几千无不等(附件G),同时不告之扣发信访人工资的原因和依据。

四、北京市医院管理局认定事实错误,涉嫌纵容首都儿科研究所的违法违规行为

1、北京市医院管理局认定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有误

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在《来信请求答复》称信访人反映的三个问题,“一是首儿所查封您的住房是违法的,要求医院撤销封条并赔礼道歉;二是关于福利分房问题;三是要求医院恢复其工作的问题。”

信访人信访诉求中从来没有要求首都儿科研究所在取消了福利分房后,给予信访人福利分房。首都儿科研究所在实行《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后,曾经出售过管庄的房屋给内部职工,信访人愿意通过同样的方式解决首都儿科研究所在《保证书》(附件H)中承诺“以后安排其它住处”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这是一个人性化、可行的建议。

2、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在《来信请求答复》称“经过了解,您所住的地下空间的产权属于首儿所,因首儿所将地下空间提供给您居住,违反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朝阳区人防局和朝阳区消防支队对此进行了处罚并责令清理,首儿所为落实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责令相关人员按照要求腾退房屋,并将首儿所自身所属的地下空间进行封闭并无不妥。”

(1)北京市朝阳区人防局和朝阳区消防支队处罚并责令清理的对象是人防工程,即地下二层(附件I)。信访人居住的房屋是房管局管辖的地下一层,不是人防工程。

2014年1月20日朝阳区房管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J),是在首都儿科研究所查封信访人的家庭用房一个多月以后的事情了。信访人被查封的日期是2013年12月17日,朝阳区房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是2014年1月20日。

朝阳区房管局责令首都儿科研究所整改,是责令首都儿科研究所尽早登记备案(附件K),没有要求首都儿科研究所清空房屋,没有要求首都儿科研究所对地下空间进行封闭,更没有责令首都儿科研究所进行非法查封。

(2)首都儿科研究所为落实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应当依法依规办事,不能违法办事,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信访人居住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是首都儿科研究所领导研究决定的,首都儿科研究所每月从信访人的工资中扣除房费,信访人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要求地下一层的职工腾退房屋,侵犯了信访人的房屋使用权。查封信访人居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3)首都儿科研究所将地下空间提供给职工居住,违反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是首都儿科研究所的错误。

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首都儿科研究所被相关部门责令整改是管理方的责任,是首都儿科研究所不作为的后果。由此引起的后果应该由过错方负责,不应该由无过错方来承担过错方的责任。过错方由此引起无过错方的损害和影响,应该由过错方消除。

(4)首都儿科研究所进行非法查封后,自己都不清楚依据什么查封信访人住房,声称“以后找律师回复信访人,请问首都儿科研究所回复信访人的律师请到了吗?

首都儿科研究所回复信访人的律师没请来,又自称“儿研所的封条等同于消防局的封条”,“代表政府”,还承诺请消防局的人来作证,给首都儿科研究所作证的人请到吗?

(5)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在《来信请求答复》称首都儿科研究所“将首儿所自身所属的地下空间进行封闭并无不妥”,歪曲了事实。

①首都儿科研究所没有“将首儿所自身所属的地下空间进行封闭”,而是有选择性地进行了查封。

首都儿科研究所张贴公告“要求所有居住人员尽快清空房室”,是自欺欺人。事实上,被查封的是像信访人一样遵纪守法的职工家庭住户,而其它非首都儿科研究所正式职工的人员(包括保安)却一直居住、生活依旧(附件L)。

首都儿科研究所查封信访人的家庭住房后,地下一层现在居住的人员更多,人员更杂,环境更加脏乱。

这就是北京市医院管理局所谓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将首儿所自身所属的地下空间进行封闭”。

②首都儿科研究所所谓的整改不是“并无不妥”,而是涉嫌“寻衅滋事”、“耍流氓”

首都儿科研究所没有进入信访人居住的房屋检查,没有告之信访人居住的房屋需要整改的地方,也没有告之地下一层存在什么“严重的安全隐患”,打着“整改”的幌子,要求信访人“尽快清空房屋”,涉嫌寻衅滋事。

首都儿科研究所对职工的家庭用房的整改,就是在职工的房门上贴上封条,之后就无所作为,不闻不问了,所谓的“整改”涉嫌“耍流氓”。

违反国家《行政强制法》,查封遵纪守法的职工家庭住户,对首都儿科研究所这样的违法行为北京市医院管理局认为“并无不妥”。

3、关于福利分房和住房补贴问题:如前所述,信访人信访诉求中从来没有要求首都儿科研究所在取消了福利分房后,给予信访人福利分房。

住房补贴是房改前职工的权益,不能代替信访人在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的合法合规的使用权的现实。如果首都儿科研究所不承认信访人在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的合法合规的使用权,欢迎首都儿科研究所依法诉讼。

住房补贴更不能抹平首都儿科研究所非法查封扣押信访人家庭用房给信访人及其家庭所带来的经济损害、精神损害以及对信访人生活和工作方面的影响。

信访人欢迎首都儿科研究所合法合规地给予补偿,并就之相关的问题与信访人协商,并签署协议书。

4、关于工作问题:

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在《来信请求答复》称“经过了解,医院从来没有拒绝过您上班”,不安排信访人的工作岗位,剥夺了信访人的劳动权利。不安排工作岗位难道不是拒绝信访人上班吗?

鉴于北京市卫计委2015年10月26日在《信访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中称自己“无此项职责”,“我委不能受理您的申请”,并建议信访人“直接向市政府信访办提起信访复查”。据此,信访人申请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北京市医院管理局的《来信请求答复》进行复查,请求贵委员会依据事实,解决信访事项,必要时请求贵委员会就信访人的信访事项进行听证。

此致!

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

申请复查人:林××

2015年11月2日

附:北京市医院管理局信访回复(201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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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ys_young  2021-5-16 17:44:05  
        北京市医药管理局信口开河,胡说八道,纵容违法违规行为,儿研所胡作非为就不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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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拍蝇大王  2021-6-8 5:16:49  
        北京市医管局只信谎言,对事实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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