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林个人网站及维权纪实 |
|
欢迎您! 在线人数 47 人 |
| 首 页 | 劳动纠纷 | 房屋纠纷 | 信访纪实 |
|
对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复查意见书不服,决定请求信访复核,请告诉信访人贵委员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名称 2016-01-11 22:34:4 尊敬的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有关领导: 您好! 我于2016年1月11日收到了贵委员会的复查意见书(注:信尾标明日期是2016年1月4日,邮戳寄出日期2016年1月8日)。 我对贵委员会的复查意见书不服,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的条款,决定向贵委员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信访复核。 我对贵委员会的复查意见书回复不服的原因和依据如下: 一、贵委员会的复查意见书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首都儿科研究所对属于其产权的房屋具有处置的权利,且因宿舍楼地下一层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于2 0 1 3年1 2月告知居住人员搬离。依此,办理机关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对申请人的信访请求做出的解释并无不妥,本机关决定维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法律保障依法处置的权利,但是首都儿科研究所不能通过违法方式行使处分的权利,信访人合法的用益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信访人居住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是首都儿科研究所领导研究决定的,首都儿科研究所每月从信访人的工资中扣除房费,信访人合法合规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依法享有使用的权利。 ②信访人与首都儿科研究所双方签署了《保证书》,首都儿科研究所书面承诺以后安排其它住处。信访人也保证在以后安排其它住处后,会服从领导安排,搬出地下室暂借住的房间。首都儿科研究所在张贴公告要求信访人 “自行清空房室”,不符合双方签署的保证书中“以后安排其它住处”条款,是一种专横、粗暴的行为。 ③首都儿科研究所查封信访人居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是非法的、超越职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首都儿科研究所是没有法律、法规授权进行查封、扣押的事业单位。因此,首都儿科研究所在信访人居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贴封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为,是超越职权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指出“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信访人是遵纪守法的家庭住户,首都儿科研究所查封信访人居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改变了查封的对象。 2、贵委员会的复查意见书称“办理机关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对申请人的信访请求做出的解释并无不妥,本机关决定维持。” 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将有选择性地进行了查封解释为 “将首儿所自身所属的地下空间进行封闭”,并无不妥? 首都儿科研究所张贴公告“要求所有居住人员尽快清空房室”,其它非首都儿科研究所正式职工的人员(包括保安)却一直居住、生活依旧这种自欺欺人的行为并无不妥? 首都儿科研究所没有进入信访人居住的房屋检查,没有告之信访人居住的房屋需要整改的地方,也没有告之地下一层存在什么“严重的安全隐患”,打着“整改”的幌子,要求信访人“尽快清空房屋”,涉嫌寻衅滋事,并无不妥? 首都儿科研究所对职工的家庭用房的整改,就是在职工的房门上贴上封条,请问贴上封条如何整改?这种涉嫌“耍流氓”的行为并无不妥? 违反国家《行政强制法》,查封遵纪守法的职工家庭住户,对首都儿科研究所这样的违法行为 ,还是认为“并无不妥”? 就连北京市医院管理局认定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有误,“并无不妥”? 信访人对贵委员会的复查意见书称“办理机关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对申请人的信访请求做出的解释并无不妥,本机关决定维持。”的决定令人汗颜。 3、贵委员会的复查意见书称“因宿舍楼地下一层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于2 0 1 3年1 2月告知居住人员搬离。” 首都儿科研究所从来没有告诉信访人宿舍楼地下一层房屋存在什么样安全隐患,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回复也没有告诉信访人宿舍楼地下一层房屋存在什么样安全隐患,贵委员会复查意见书还是没有告诉信访人宿舍楼地下一层房屋存在什么样安全隐患,所谓“宿舍楼地下一层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是自欺欺人。 二、贵委员会的复查意见书称“本机关要求北京市医院管理局责成首都儿科研究所就申请人的工作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对这一点,信访人为贵委员会的意见点赞。 三、贵委员会的复查意见书称“如申请人认为首都儿科研究所将其家庭用房门贴封条、不安排工作岗位、不提供劳动条件、克扣工资等行为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通过诉讼的法定途径解决。”,涉嫌推诿。 信访人反映首都儿科研究所 “非法”查封信访人居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剥夺职工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和随意扣发信访人的工资给出原因和依据等违法违规情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明确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我对贵委员会的复查意见书不服,决定向贵委员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信访提出复核,请贵委员会告诉信访人贵委员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名称。 此致 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 申请复查人:林×× 2016-01-11 附:市信访办信访回复(2016年01月12日 09时20分)
|
京ICP备18007019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1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