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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北京市医院管理局的第五封信(2014/5/26) 尊敬的北京医管局有关领导: 您好! 我已经给贵局邮寄三次了,包括二份EMS和一封挂号信,一次网上来信了,这是第二次给贵局网上来信了。 第一次来信(包括2份附件)邮寄日期为2014年5月3日(以邮戳为据,下同)。 第二次来信邮寄日期为2014年5月11日。 第三次来信(包括2份附件)邮寄日期为2014年5月17日。 第一次网上来信日期为2014年5月23日 我于2014年1月27日在北京市卫生局的信访大厅当面递交了书面信访材料(包括7份附件)(注:因为当时信访大厅的保安反复多次打电话给贵局无人接听,无法直接交给贵局),北京市卫生局已经将我的来信转至贵局了。 我是首都儿科研究所职工,我于2014年1月27日在北京市卫生局的信访大厅当面递交了书面信访材料(包括7份附件),反映首都儿科研究所2013年12月17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非法查封、扣押我居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包括我的生活用品和工作用品),严重影响了我最基本生活和工作权益的事件。 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四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北京市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 明确了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对信访人有关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信访人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依法享有“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的权利,今通过网上信箱,希望贵局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十九条 履行“处理信访请求”和“办理信访事项”等职责,依规办事、依法处理,并请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四十二条 书面答复信访人。 由于被信访人(首都儿科研究所)的“非法”查封、扣押行为和不作为的行为,造成了我“被不能正常上班”,直至科里无法正常安排我的工作,时间长达5个月了。 信访人反映的事项事实清楚。这5个月来,信访人一直依法依规办事,信访工作人员也应该依法依规办事。希望贵局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要置之不理、推诿拖延。 如果我的信访问题在贵局长期得不到解决,信访人将向贵局的上级机关继续信访。 此致! 信访人:林×× 2014-5-26
注:给北京医管局的第五封信当事人没有收到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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