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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市医院管理局的回复很不满意,请求向贵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2015/6/13)

北京市医管局:

终于在我信访一年多后,看到了贵局的回复。但我对贵局的回复很不满意,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我拟向贵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请贵局告诉我贵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北京市卫计委(北京市卫生局)或者是北京市委,还是其它行政机关。

我对贵局的回复很不满意的理由如下:

一、贵局回复说“您的多次来信我们已收到,并且也转至相关处室办理。”。

《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我信访一年多后,才看到了贵局的回复,贵局涉嫌行政不作为。对被信访人事实清楚的违法行为不处理,涉嫌纵容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分子仍在领导岗位,北京卫生系统的纯洁性令人怀疑?

二、贵局回复说“从办理的结果看,您住的宿舍楼地下一层17号房是属于临时住所,当时是您准备结婚向医院提出解决住房问题,医院当时同意将该处住所临时借您使用,并与其签订保证书:如院方需要此房,愿服从领导安排。”

1993年8月当时实行单位福利分房制度,信访人结婚时向医院提出解决住房问题,被信访人也认为应当解决信访人的福利住房问题,但被信访人表示一时难以立即实现分房。经被信访人有关部门领导研究、讨论,同意信访人借用地下室17号房作为家庭用房居住(包括地下室4号和 11号房间作为放置物品,因这两间房屋无窗户,为安全起见,院方严禁住人),并且书面承诺以后安排其它住处。信访人也保证在以后安排其它住处后,会服从领导安排,搬出地下室暂借住的房间,至今已经有20多年了。其间,首都儿科研究所进行过多次房屋分配,包括原来“西小院”和管庄等房屋分配,在这个期间信访人的住房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信访人是遵纪的职工,守法的公民,对被信访人合理安排当然会服从,但是被信访人在张贴公告要求“自行清空房室”,不符合双方签署的保证书中“以后安排其它住处”条款,是一种专横、粗暴的行为。

三、贵局回复说“2013年11月,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关于坚决整治违法违章建筑,确保首都安全”的指示精神, 11月27—29日期间,朝阳区消防局、朝阳区房管局、朝外街道办事处等多家单位分别来我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首儿所院宿舍楼存在违章建筑及安全隐患其中就涉及到您临时住所,予以查封,并要求医院整改。”

1、查封信访人居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是被信访人非法的、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朝阳区消防局、朝阳区房管局或朝外街道办事处等多家单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 明确了“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被信访人是没有法律、法规授权进行查封、扣押的事业单位。因此,在信访人居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贴封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为,是超越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指出“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信访人是遵纪守法的家庭住户,被信访人查封信访人居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改变了查封的对象。

被信访人称“2013年12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朝外派出所、朝阳消防支队、朝阳区民政局、朝阳区房管局、朝阳区朝外大街城管队、朝阳区朝外大街办事处等六个部门到我院进行联合执法,依法查封宿舍楼地下一层所有房屋(包括林树明居住的房屋)”。对信访人查封的行为者是被信访人,被信访人代替不了以上六个部门中任何一个部门。被信访人张贴的封条,被院外人员自行撕掉,并一直安稳居住,就是“地球人”都知道被信访人的封条是没有法律效应的。如果以上六个部门中的任何一个部门张贴的封条,谁胆敢自行撕掉封条,相关部门一定会依据法律进行处理。从这一点,也佐证了对信访人查封的行为者是被信访人,而不是以上六个部门中任何一个部门。被信访人的违法行为的后果只能行为者自己承担。

2、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被信访人管理的地下一和地下二层多年来一直很多问题,例如:地下二层人防工程住人、楼道阻塞、有线电视乱搭和信访人的房屋门锁被人用胶水封住等问题,信访人曾经均向被信访人有关方面反映过,但被信访人有关方面以种种理由推委或者是根本不作为,致使问题日益严重,以至于发展到如今被信访人被其它有关行政部门要求整改。由于被信访人的有关方面或是推委或是不作为引起的不良后果,要求信访人等遵纪守法的住户来承担是不公平,也是不可接受的。

被信访人整改应该依法办事,不能违法办事。被信访人没有进入信访人居住的房屋检查,没有告之信访人居住的房屋需要整改的地方,要求遵纪守法的信访人“尽快清空房屋”是毫无道理的专横行为,理所当然不能接受。

四、贵局回复说“医院就此问题多次与您沟通并要求您搬走,当时您以各种理由拒绝搬迁,并就您来信所反映的问题书面答复您。与您所反映没有依法处理不符。”

1、信访人于2014年4月10日从首都儿科研究所即被信访人处接取了《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关于林树明反映问题的回复》的材料(日期标明为2014年4月4日),没有加盖公章,抬头为北京市医管局办公室。抬头为北京市医管局办公室,是给我的书面答复吗?。

2、被信访人对地下室的“整改”、对信访人的的陈述、申辩,直至在《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关于林树明反映问题的回复》中充斥着自欺欺人,尽显其素质低下,俨然是个“法盲”。

(1)被信访人在一方面被信访人张贴公告“要求所有居住人员尽快清空房室”,但实际上,主要被查封的是像信访人这样遵纪守法的家庭住户,而其它被信访人非正式职工的人员(包括保安)却居住、生活依旧。被信访人对信访人居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的整改,就是在信访人的房门上贴上封条,之后就无所作为,不闻不问了。

被信访人整改超过1年多了,请问被信访人对信访人整改了什么?贴上封条被信访人如何对信访人进行整改?

(2)2013-12-21信访人第一次向被信访人提出陈述、申辩时,提出被信访人“根据什么法律、依据哪项条款给信访人居住的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贴封条?”时,被信访人口头回复说“以后会请律师回复”,被信访人对遵纪守法的家庭住房实施了查封行为后,自己都不清楚根据什么法律采取的行动,被信访人表现出行事的草率性、盲动性和法制观念的淡薄性。查封已经过1年多了,请问被信访人的律师请到了吗?

(3)2013-12-30信访人第二次向被信访人提出陈述、申辩时,被信访人口头说“首都儿科研究所的封条视同消防局的封条”(以录音为据),这只能表明说话者的无知,或者是说话者自欺欺人的托词。

消防局作为执法机构怎么会在没有进入信访人家庭检查之前,就决定给信访人的家庭贴上封条呢?消防局怎么会发现问题后,不先给信访人发出书面整改书,而直接在信访人的门上贴上封条呢?消防局作为执法机构一定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4)2014-1-6信访人第三次向被信访人提出陈述、申辩时,被信访人声称被信访人是“代表政府”。同时,被信访人还许诺找来消防局的人作证,时间已经过1年多了,请问消防局来给你作证的人怎么还不来呢?

(5)2014-4-4回复材料称“2013年12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略)依法查封宿舍楼地下一层所有房屋(包括林树明居住的房屋),同时朝阳区房管局又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是信访人被被信访人查封的日期是2013年12月17日,朝阳区房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是2014年1月20日。时间前后相差超过一个月,被信访人撒谎时时间都弄不清楚。

(6)信访人一直真诚希望与被信访人相互协商、理性而务实的态度解决问题 2013-12-5被信访人以“整改”为由,张贴通告要求所有居住人员搬出地下室一层。信访人作为遵纪守法的住户,于2013-12-8向被信访人提交了《关于现住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情况的报告》,提出被信访人“要求我们清空房屋,院方应该先考虑解决我们的住房问题”,“如果首都儿科研究所目前解决我们的住房问题有难处,欢迎进入我们家庭现住的地下室17号进行实地整改”,“欢迎首都儿科研究所领导及相关部门人员与我们及时沟通,共同把问题解决好”。 但被信访人突然于2013-12-12上午门诊时间通过人事科和总后勤科电话通知信访人,下午要对信访人现居住的房屋贴封条,这就是医院就此问题的多次沟通?

被信访人这样的通告和电话通知在涉及当事人的基本生活和财产权等基本权益时,表现了其草率性、粗暴性和专横性。 对此,2013-12-16信访人向被信访人提交了《关于首都儿科研究所对现住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情形的几点声明》,声明了地下室出现的问题是被信访人管理出现了问题,是管理方出现问题时或是不作为、或是推委的后果,要求遵纪守法的信访人来承担不良后果是不公平,也是不可接受的。被信访人要对地下室住房进行整顿,应依法办事。给遵纪守法信访人的房屋贴封条就是违法办事了。

对于信访人的报告和申明,被信访人置之不理。2013-12-17信访人现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的门上被被信访人贴上了封条。信访人是有家不能回,被迫借住它处,同时上班用品也被封在了房屋里,无法正常上班。

信访人的家庭用房被贴后,于2013-12-21至2014-1-21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先后向被信访人递交了5份陈述、申辩书,对信访人的陈述、申辩,被信访人无动于终,都没有给予正式的回复。 在查封期30天已经届满之时,信访人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意愿, 希望被信访人在查封期届满时解除信访人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被贴上的封条,恢复信访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事情就此完结。

但是被信访人无视信访人一直所进行的陈述和申辩,无视国家法律,无所作为。无奈之下,为维护信访人最基本的生活和工作权益,才考虑向北京市卫生局上访。

在决定向北京市卫生局上访之前,信访人多次向被信访人的有关部门和领导表达了希望在医院内解决问题,希望被信访人理性而务实地解决问题,不希望事情更加复杂、扩大化。

五、被信访人应该向信访人公开公开赔礼道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由于“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被信访人的贴封条行为,使信访人年龄已过半百的知识分子做人的尊严受到了极大的伤害,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刺激,心灵上留下了难以抺去的阴影。同时,被信访人的贴封条行为,使信访人上班用品被封在了房屋里,信访人无法正常上班,即信访人“被不能正常上班”。因此,信访人要求被信访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信访人的不良影响。

被信访人查封信访人居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无视国家法律,随心所欲,简直就是在胡作非为,应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被信访人应该按照《保证书》,实现对信访人 “以后安排其它住处”的承诺

1、必要性

(1)信访人从研究生阶段开始居住违规的地下室长达25年。以后进行过多次房屋分配,包括原来“西小院”和管庄等房屋分配,在这个期间信访人的住房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2)被信访人作为一个机构20年前就有的书面承诺,应当信守,不能言而无信。

(3)被信访人的贴封条行为,使信访人的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做人的尊严受到了极大的伤害,精神受到了严重的刺激,心灵上留下了难以抺去的阴影。同时,“被不能正常上班”至今超过1年多了。

2、可行性

(1)被信访人目前有多处可供居住的房产:例如:现在宿舍楼东侧一楼本来就是民用的房屋,现在被用作办公用房。将民用的房屋用作办公用房,改变了房屋的本来用途,本身是一种不规范的行为。因此回归民用居住是规范行为。

(2)出售或租赁可供居住的民用房屋给内部职工符合国家政策:依据《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信访人愿意根据有关规定购买或租赁现在宿舍楼东侧一楼本来就是民用的房屋或者其它民用房屋。也愿意相互协商借住现在宿舍楼东侧一楼本来就是民用的房屋或者其它民用房屋。

(3)现届领导履行以前领导的承诺,是信守承诺的正确行为,有理有据。

七、到今天为止,信访人仍然希望与医院协商解决问题,只要被信访人抱着解决问题的意愿,理性而务实地相互协商,信访人可以撒消已经提交的信访书,共同把问题解决好。

2015-06-13

附:北京市医院管理局2015年6月13日原文

您的多次来信我们已收到,并且也转至相关处室办理。从办理的结果看,您住的宿舍楼地下一层17号房是属于临时住所,当时是您准备结婚向医院提出解决住房问题,医院当时同意将该处住所临时借您使用,并与其签订保证书:如院方需要此房,愿服从领导安排。2013年11月,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关于坚决整治违法违章建筑,确保首都安全”的指示精神, 11月27—29日期间,朝阳区消防局、朝阳区房管局、朝外街道办事处等多家单位分别来我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首儿所院宿舍楼存在违章建筑及安全隐患其中就涉及到您临时住所,予以查封,并要求医院整改。医院就此问题多次与您沟通并要求您搬走,当时您以各种理由拒绝搬迁,并就您来信所反映的问题书面答复您。与您所反映没有依法处理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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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ys3721  2019-1-10 15:12:08  
        医管局信口开河,也不是什么好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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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ys_young  2019-1-12 6:56:02  
          医管局一派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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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安门上红旗飘  2019-1-17 23:04:37  
            是奥威尔式的胡言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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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草原之鹰  2019-1-12 6:51:07  
        上梁不正下梁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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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ys_tb  2019-1-23 23:34:43  
        信口雌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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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安门上红旗飘  2019-1-9 16:09:54  
        不是医管局等上级部门纵容罗毅之流的违法违规行为,罗毅之流哪来的戾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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