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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市医院管理局2015年7月10日回复的陈述和申辩 (2015/7/26) 北京市医管局: 2015年6月13日信访人对贵局的第一次回复表达了“对贵局的回复很不满意,请求向贵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附后)”。2015年7月10日看到了贵局的第二次回复,对贵局的第二次回复,信访人认为存在不妥之处,因此信访人对贵局2015年7月10日的回复提出陈述和申辩。 一、首都儿科研究所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首都儿科研究所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贵局是首都儿科研究所的行政主管部门,信访人请求贵局责令下级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1、首都儿科研究所查封信访人居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是被信访人非法的、超越职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贵局责令首都儿科研究所立即解除首都儿科研究所2013年12月17日“非法”在信访人居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门上的封条、公开赔礼道歉和对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等。 2、劳动权利和义务是宪法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首都儿科研究所不安排职工的工作岗位,剥夺了职工的劳动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双方签署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请求贵局责令首都儿科研究所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安排相应工作岗位。 3、请求贵局责令首都儿科研究所按《劳动合同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支付工资,责令首都儿科研究所扣发信访人的工资给出原因和依据,并通知信访人本人。 4、请求贵局对首都儿科研究所不执行贵局的“要求”、“督促”和“责令”的事项,采取置之不理、推诿拖延态度的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二、2015年7月10日贵局的第二次回复称“你写信反映的问题,我局也将信件转至首儿所,首儿所经过调查也给予了回复。” 信访人于2014年4月10日从首都儿科研究所即被信访人处接取了《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关于林树明反映问题的回复》的材料(日期标明为2014年4月4日),没有加盖公章,抬头为北京市医管局办公室。抬头为北京市医管局办公室,是给我的书面答复吗? 首都儿科研究所查封信访人居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非法的、超越职权的行为。首都儿科研究所称“不存在非法、滥用职权的行为”是罔顾事实,简直就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三、2015年7月10日贵局的第二次回复称信访人“只是再次向我局反映都属于重复信件,没有对首儿所的答复提出新的问题。” 我于2014年1月27日在信访大厅当面递交了书面信访材料(包括7份附件)(注:因为当时信访大厅的保安反复多次打电话给贵局无人接听,无法直接交给贵局),北京市卫生局已经将我的来信转至贵局了。以后信访人向贵局来信共有六次。包括二份EMS、一封挂号信,三次网上来信。 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四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信访人反映的事项事实清楚,希望贵局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要置之不理、推诿拖延。 信访人一直得不到贵局的回复,于是信访人依据信访条例逐级向北京市卫生局(卫计委)、北京市信访办和国家信访局反映,在我向贵局信访超过一年后于2015年6月13日才看到贵局的第一次回复。 贵局回复称信访人“没有对首儿所的答复提出新的问题”,首都儿科研究所根本就没有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给予信访人合理合法的答复,所谓的答复是自欺欺人,睁着眼睛说瞎话。 如果贵局认为信访人的来信是重复信件,决定不再就信访人的信访事项进行处理,请贵局给予信访人正式通知,并告之信访人贵局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北京市卫计委(北京市卫生局)或者是北京市委,还是其它行政机关。信访人将依法寻求其它解决方式: 1、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2、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3、法院诉讼。 4、网上曝光等。 四、2015年7月10日贵局的第二次回复称“就您反映的问题我局也多次去首儿所了解情况并要求首儿所协调解决。” 信访人认为,贵局去首儿所了解情况,应当找包括信访人在内当事人全面了解情况,尽可能让当事人各方当面对质,避免一方欺上蒙下。 贵局“要求首儿所协调解决”,信访人也希望首儿所协调解决,但是首儿所决策者专横、粗暴,缺乏对党纪国法的敬畏,首都儿科研究所对贵局的“要求首儿所协调解决”的上级要求,根本就不予采纳。 五、2015年7月10日贵局的第二次回复称“首儿所于6月17日于您沟通,但是依然没有达成协议。” 首都儿科研究所6月17日与信访人进行了“沟通”,信访人反映了四个问题,包括①首都儿科研究所2013年12月17日查封信访人家庭用房问题;②信访人劳动权利的问题;③首都儿科研究所工资支付问题;④首都儿科研究所在《保证书》中承诺“以后安排其它住处”的问题。 信访人希望通过沟通,能协商什么就协商什么,能解决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问题。但是首都儿科研究所明确表明对信访人反映的四个问题不能给予答复,对所涉及的问题避而不谈,无视贵局“再次责成首儿所与您沟通解决此问题”。这就是首都儿科研究所的所谓的“沟通”。 六、2015年7月10日贵局的第二次回复称“我局又通过电话及当面与您沟通并就您反映的问题再次交由首儿所办理。我局也将督促首儿所积极主动与您沟通,并就您反映的问题给予合理的解释。” 感谢贵局与信访人的沟通,认真听取了信访人的陈述,在此次沟通中,信访人向贵局提交了“首都儿科研究所2013年12月17日查封信访人家庭用房的违法证据,要求“首都儿科研究所应当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安排相应工作岗位”,要求“首都儿科研究所扣发信访人的工资应当给出原因和依据”等。 同时感谢贵局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再次交由首儿所办理”, 希望首都儿科研究所这次不再无视贵局的要求,按照贵局的“督促”,与信访人沟通,并就信访人“反映的问题给予合理的解释。” 同样重要的是,信访人认为贵局应当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信访事项及时处理,及时停止首都儿科研究所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2015年7月10日贵局的第二次回复称“至于您反映的分房问题。据我局了解,目前已经取消福利分房。” 首都儿科研究所在《保证书》中承诺“以后安排其它住处”的问题,这是一个历史遗留的问题。信访人建议根据《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购买或租赁首都儿科研究所拥有产权的、可供居住的多套民用房屋中的任一房屋。首都儿科研究所在实行《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后,曾经出售过管庄的房屋给内部职工,信访人愿意通过同样的方式解决首都儿科研究所在《保证书》中承诺“以后安排其它住处”的问题。 如果首都儿科研究所认可信访人提出的建议,信访人自愿放弃以下4条诉求,同时撒消向各级部门递交的上访信。 ①解除首都儿科研究所2013年12月17日“非法”信访人现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门上的封条; ②公开赔礼道歉; ③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④对信访人进行物质和精神赔偿。 信访人根据《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购买或租赁首都儿科研究所拥有产权的、可供居住的多套民用房屋中的任一房屋的建议符合国家政策,信访人放弃了以上四项权益,同时首都儿科研究所既体面又合法合规地解决承诺“以后安排其它住处”这一个历史遗留的问题的建议。这是一个人性化、可行的建议,同时可以避免各方进一步的伤害。 如果首都儿科研究所不认可信访人提出的这一个人性化建议,信访人欢迎首都儿科研究所提出建议和方案进行协商。 信访人希望通过沟通,能协商什么就协商什么,能解决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问题。这个问题不能协商一致,欢迎先解决其它能够解决的问题。 八、2015年7月10日贵局的第二次回复称“应该享受分房而未分房的职工,可以通过住房补贴给予补偿。” 信访人欢迎首都儿科研究所合法合规地给予补偿,并就之相关的问题与信访人协商,并签署协议书。 住房补贴是职工权益,不能代替信访人在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的合法合规的使用权的现实。如果首都儿科研究所不承认信访人在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的合法合规的使用权,欢迎首都儿科研究所依法诉讼。 住房补贴更不能抹平首都儿科研究所非法查封扣押信访人家庭用房给信访人及其家庭所带来的经济损害、精神损害以及对信访人生活和工作方面的影响。信访人希望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信访人不排除通过法律诉讼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九、信访人再次重申:①信访人仍然希望与医院协商解决问题,特别希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留下任何后遗症。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所有问题,希望通过沟通,能协商什么就协商什么,能解决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问题。只要被信访人抱着解决问题的意愿,理性而务实地相互协商,信访人可以撒消已经提交的信访书,共同把问题解决好。②如果贵局认为信访人的来信是重复信件,决定不再就信访人的信访事项进行处理,请贵局给予信访人正式通知,并告之信访人贵局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北京市卫计委(北京市卫生局)或者是北京市委,还是其它行政机关,信访人将依法寻求其它解决方式。 此致 北京市医院管理局 2015-07-26 附:北京市医院管理局2015年7月10日原文 林树明您好。你写信反映的问题,我局也将信件转至首儿所,首儿所经过调查也给予了回复。只是再次向我局反映都属于重复信件,没有对首儿所的答复提出新的问题。此次再次写信反映,我局才知道,您与首儿所的纠纷依然没有解决,我局也很重视您反映的问题,就您反映的问题我局也多次去首儿所了解情况并要求首儿所协调解决。此次再次通过局长信箱写信反映此问题,我局再次责成首儿所与您沟通解决此问题。首儿所于6月17日于您沟通,但是依然没有达成协议。我局又通过电话及当面与您沟通并就您反映的问题再次交由首儿所办理。我局也将督促首儿所积极主动与您沟通,并就您反映的问题给予合理的解释。至于您反映的分房问题。据我局了解,目前已经取消福利分房。应该享受分房而未分房的职工,可以通过住房补贴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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