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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儿科研究所劳动纠纷和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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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 劳动纠纷 房屋纠纷 信访纪实

 

劳动人事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林某某,男,汉族,1962年6月6日出生,住所:朝阳区雅宝路2号┅┅┅┅┅┅(注:现已被非法查封),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北小街南弓匠营胡同2号史家小学***转交林某某。联系电话:136********。

被申请人: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2号。电话:85695555。

法定代表人:罗毅 职务:院长

案由:聘用合同争议

请求事项:

一、依法裁决责令被申请人补发随意从申请人工资中克扣的房费6794元和核减绩效7200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赔偿金10000元。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15年1月19日向贵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通过贵委员会的沟通和指导,我和首都儿科研究所经过协商一致,续订了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我自愿撒销了2015年1月19日向贵委员会递交的劳动仲裁申请书。贵委员会于2015年1月26日根据自愿原则,决定准予申请人撒诉,撒回仲裁申请(京劳人仲字[2015]第121号)。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续订了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后,被申请人不安排申请人的工作岗位,直至2016年10月31日申请人向贵委员会提交人事仲裁申请书后才重新安排工作岗位,违背了双方签署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 第三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的条款。

在此期间,被申请人随意克扣申请人的工资,更为恶劣的是被申请人通过北京市医管局在国家信访平台上栽脏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谎称“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结果:单位应保障林树明医生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被申请人扣发申请人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当给出原因和依据,并通知申请人本人。被申请人应该补发随意克扣申请人的工资。

被申请人不安排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和随意克扣申请人的工资,依据双方签署《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第二十八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赔偿金。

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法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申请人特向贵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此致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林某某

2016年12月6日

 

 

附: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京劳人仲字[2017]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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