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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被不能正常上班”情况的报告(续一)
首都儿科研究所有关领导: 2013-12-17首都儿科研究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我居住的首都儿科研究所宿舍楼地下室17号家庭用房的门上 “非法”地贴上了封条,我上班用品(包括工作服、听诊器和U盘等)被查封、扣押在了房屋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一条 明确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的权利。首都儿科研究所“非法”查封、扣押了我的上班用品,剥夺了我作为医师的工作条件。违背了双方签署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 第三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的条款。
单位查封我们的家庭用房至今为止已经五个月了,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在法定查封期届满后也不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我一直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不断地与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查封后的1~2月份,为了尽量避免我“被不能正常上班”的事情在医院里闹得沸沸扬扬,我同意将我本该好好休息的休假充了我“被不能正常上班”的时间。我的休假时间全部充没了以后,2月底~4月份期间,科里排班安排了我门诊工作,虽然在这期间我按排班时间按时到达单位(以照片为据),但由于我缺乏“必要的工作条件”,无法正常上班,并于2014年3月4日向单位递交了“关于我‘被不能正常上班’情况的报告”。4月底的时候,科里问我5月份是不是给我排班,我表示我“被不能正常上班”的情况已经向医院有关领导报告并在门诊内部公示,我本人服从安排(见上图)。 由于单位的“非法”查封、扣押行为和不作为的行为,造成了我“被不能正常上班”,直至科里无法正常安排我的工作,不是我自己主观行为。单位不能根据双方签署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 第三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条款,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应由单位负责。 此致!
林╳╳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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