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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都儿科研究所扣发我工资问题的陈述、申辩书 首都儿科研究所有关负责人: 自2013年12月18日我“被不能正常上班”以来,我的银行工资卡显示的金额从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尤其10月工资收入只有660.58元。为此我向首都儿科研究所提出陈述和申辩。 1、首都儿科研究所扣发我的工资应当给出扣发我工资的原因。 2、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如果我违反了法律法规或首都儿科研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首都儿科研究所应当在确定事实后,做出扣发我工资的决定,并通知我本人。至今首都儿科研究所扣发我的工资缺少必要的程序。 3、即使首都儿科研究所依照上述程序做出决定,对我扣发工资,月工资收入只有660.58元,也是违反有关规定的。《关于调整北京市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1560元。 4、由于首都儿科研究所扣发我的工资没有给出扣发我工资的原因、扣发工资缺少必要的程序、扣发工资后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5、如果首都儿科研究所在一个月补齐扣发我的工资,我不要求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否则,我将于一个月后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特此告之。
报告人:林╳╳ 2014年12月8日 |